數據資產保護可以分為對數據的安全性保障和數據財產權益保障。數據安全性保障是數據資產保護的根基,“數據二十條”也明確守住數據安全是數據要素流通交易的紅線和底線,是開展數據流通交易的首要條件。
目前有關數據的專門立法主要圍繞數據安全性保障層面,尚未形成以數據及其保護、利用、開發、權屬的性質及類型作為要素資源投入與及其分層收益的激勵約束型的投入分配制度等財產權益性質保障法律體系。
數據財產權益保障還主要依賴已有的商業秘密保護、知識產權保護和反不正當競爭保護體系,本章第二節將做進一步的闡述。
現階段以保護數據安全為主要切入點,形成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為主導,《中華人民共和國密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及《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安全保護條例》為主要規范的“五法一典一條例”的數據安全保障法律框架。
2015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國家安全法》)從宏觀層面強調國家安全工作應統籌傳統安全與非傳統安全,除關注政治、國土、軍事等傳統安全外,對于經濟、文化、社會、科技、信息、生態、資源、核安全等非傳統安全給予同等關注。
其中明確將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作為國家安全的具體要義之一,并突出強調了要實現網絡和信息核心技術、關鍵基礎設施和重要領域信息系統及數據的安全可控。《國家安全法》將數據安全納入國家安全整體覆蓋層面。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以下簡稱《網絡安全法》)作為與網絡安全直接相關的該領域內的上位法,于2016年11月7日由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
《網絡安全法》是2015年7月1日頒布施行的《國家安全法》在網絡空間的具體化,是我國第一部網絡安全領域的基本法律,也是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的專門法律。
數字時代自網絡時代發展而來,網絡安全始終是保障數據資產安全的根基。
2021年7月2日,網信辦開啟對滴滴公司的執法調查之后,事件不斷升級,因觸犯到國家安全,“滴滴出行”App甚至滴滴公司旗下其他25款App全部下架,2021年7月16日包括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在內的七部門進駐滴滴公司進行網絡安全審查。
根據網絡安全審查結論及發現的問題和線索,網信辦依法對滴滴公司涉嫌違法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經查實,滴滴公司違反《網絡安全法》《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的違法違規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應當從嚴從重予以處罰。
滴滴公司網絡安全審查案件被列為我國數據治理下行政處罰第一大案,由此可見國家對網絡安全的重視程度之深與懲處力度之大。
《網絡安全法》首次將網絡數據概念界定為“通過網絡收集、存儲、傳輸、處理和產生的各種電子數據”,并將網絡范圍規定為“由計算機或者其他信息終端及相關設備組成的按照一定的規則和程序對信息進行收集、存儲、傳輸、交換、處理的系統”。
《網絡安全法》對網絡數據的表述涵蓋了包括個人信息數據在內的多種數據內容,與當前數據管理需求相適應。
《網絡安全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將網絡安全分為五個等級,級別越高,國家網絡安全監管部門介入強度越大。在此基礎上,明確了重要數據須采取備份或加密措施等網絡運營者的安全保護義務要求。
《網絡安全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國家對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務、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務、電子政務等重要行業和領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壞、喪失功能或者數據泄露,可能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國計民生、公共利益的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在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基礎上,實行重點保護?!?/span>
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目前以政府部門認定為準。
出于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的相關數據對國家整體社會和經濟運營的重要性考量,一旦被認定,運營者將會承擔比一般網絡運營者更嚴格的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保護責任,包括對重要系統和數據庫的容災備份,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的本地化要求,采取國產密碼保護、可信計算等關鍵技術防護措施,切實保護數據在采集、存儲、傳輸、應用、銷毀等環節的安全,確保其全生命周期的安全等。
更多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數據資產保護規定詳見《關鍵信息基礎設施保護條例》的相關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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